张英豪,杭州债务起诉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问:我公司在去年申报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时,遇到这样的问题:我公司申报内部内部借款坏账损失为几个年轻人在我公司的借款,后该几个年轻人,没有和单位打招呼,就擅自离岗不再回来了,我单位因此根据相关规定对该几个年轻人进行了除名。
至今该几个年轻了也没有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造成了该借款无法收回,2005年我公司根据《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提供了中介机构的鉴定证明及单位的专项说明,该几个年轻人被开除的文件及相关账页,同时我公司按照坏账金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申报了财产损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对此不予以审批,要求我们提供该几个年轻人的伤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
由于借款金额较小,我公司花不上到法院起诉,获得法院的判决书或宣告死亡证明书。请问: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为什么不能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预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金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有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执行职业推断和客观判断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回收的部分,认定为损失;来操作,而一定要套;第二十二条;来执行。
同时提出以下疑问:1、对《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对纳税人来说,这么重要的文件,纳税人都在认真学习研究,而作为主管的税务机关的部分人员只是知道这个文件或者甚至不知道这个文件,别说认真学习识别了,而只是在纳税人申报的时间,才把文件拿出来硬套哪这让我们纳税人太失望了!同时主管税务机关不予以审批,也应当在审批栏内注明不予以审批的理由,而税务机关只是将申报材料退还给我们,剥夺了纳税人进行行政复议的权利。希望税务局能对此问题,予以明确强调,对不予以审批的事项,在审批栏中注明不予以审批的理由谢谢!
坏账损失是企业确定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企业坏账损失根据《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确认。坏账损失及其核算是应收账款核算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企业坏账的处理问题,整理了相关内容。
对坏账损失的确认
关于坏账损失的确认,1993年颁布的新会计制度中,对企业应收账款规定:因债务人破产或者破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或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律过三年仍强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便确认为;坏账损失;。这一规定无疑是正确的,是以客观存在为前提的。但在实际工作中,情况往往很复杂,对坏账的确认还不能单纯以上述两条为标准,还要依据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并通过一定程序进行推理分析坏账是否存在,以避免虚假现象产生,从而减少损失。笔者认为,坏作损失除按规定的一般原则确认外,还应对;坏胀损失;形成的原因进行具体分析,根据成因不同应区别对待,并依据客观因素按程序来认定。在认定坏账损失时注意以下几点:
1.因企业、个体经营者破产所发生的不能收回的账款,需有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认定或公证机关的司法支书加以证明。个体经营者死亡的又有偿债义务的,应有人民法院以其遗产的司法处理意见或公证文书。对其遗产分割时,应优先偿还债务,剩余部分可分割;其遗产不足偿债时,其死亡人的遗产继承者应依法承担偿债义务。继承人无故不履行偿债义务的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不应受超过三年的时间所限制,也不应轻易确定为;坏账损失;。
2.对超过三年而未能收回的账款需有向债务人追索的记录、人民法院的裁决书作证明。因自然灾害或非常事件造成的不能收回的账款,要有事发当地行政机关的证明或公证文书才能确认为坏账损失。
3.两人合伙经营超过三年的债务,合伙人都有偿还债务的义务,不应以非主要人员为由而不承担偿债义务,经司法协调处证明确不能收回的账款,才能认定为;坏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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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准备金的计提
新的会计制度规定备抵法计提坏账损失的方法有三种:销货百分比法;应收账款账龄分析法;应收账款余额分析法。目前,我国只规定企业采用应收赃款余担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金。应收账获余额分析法是依据坏账损失在应收回款余额中所占百分比的历史经验并结合当期实际情况来确定坏账损失的比率,其计算方法是用比率乘以应收账跃的余额计算坏账准备金的估计数。这种方法比较简单,但它与以前年度的应收账款是相联系的,从现实的经济发展状况看,该方法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1.我们目前只限于采用一种方法计提坏账准备金不利与西方会计制度相衔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特别是加入;关贸总协定;之后,我国的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必将与西方会计制度相衔接,而我国只规定企业采用应收账款余额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金,与西方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金存在一定差异。这两种方法在同一类企业中计算结果是不同的,是不利于我国与西方财会制度相衔接的。
2.应收账款余额分析法,并不十分符合会计的配比原则。由于应收账款余额既有本期的,也有上期的,在时间上存在差异,并没有考虑企业应收账款的时间长与短,因而计算结果尚不够精确。而账龄分析法是按照应收账改的时间长短划分阶段计算坏账准备金的,既考虑到应收账款拖欠时间长短,同时也考虑到应收账款余额的结构,因此计提坏账准备金更为精确、合理。因此,我国对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可允许采用账龄分析法,也可根据不同企业采用不同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