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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需要债权人同意吗 债务人放弃财产继承权吃官司
2022年2月21日  杭州债务起诉律师

  宋律师杭州债务起诉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债务转让需要债权人同意吗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务转移合同:

  三方同意将乙、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订立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借款合同确定的丙方对乙方的债务转移给甲方承担。

  本合同转移的债务包括借款合同中丙方未履行的全部债务。

  甲方承诺

  1、根据借款合同及其附件甲方已确知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对乙方的所有债务,并自愿接受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甲方成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

  2、在本合同生效前办妥担保合同重新确认手续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及保险等需要变更的其他事项。

  3、甲方与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合同或债权债务均与本合同无关。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应以其与丙方之间、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债权债务的无效、撤销或解除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

  4、甲方不得以丙方的任何过错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再向丙方主张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

  如本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则丙方仍继续按借款合同及其附件履行义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诉讼,均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附件

  1、甲方贷款证复印件

  2、甲方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书

  4、借款合同

  5、担保合同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务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债务转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债务转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2、抗辩权随之移转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一点无论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适用。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应注意的是,由于债务承担的无因性,没有特别约定,第三人不能基于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依《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第三人。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

  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我相信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债务转让需要债权人同意吗。债务转让需谨慎,不然很容易造成经济损失。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债务人放弃财产继承权吃官司

  债务人放弃财产继承权利,债权人为此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债务人的弃权行为无效。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终审支持了债权人的撤销权。

  法院审理查明,邓某曾向张某借款7万元,2004年被起诉到法院,当年11月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判决其归还张某借款7万元。2005年1月,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邓某无力偿还,该案未能执行。

  法院另查明,邓某的父母曾在成都市内购买过两套住房。2006年邓父病故,邓某与弟弟、妹妹等人一同前往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手续时,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利。事后,邓母又将两套房屋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分别赠给了邓某的弟弟、妹妹,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张某获悉此事后,起诉到法院。

  案件审理中,邓某的弟弟、妹妹均称放弃继承权系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权利人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邓某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并经公证,放弃行为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邓某放弃财产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之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邓某的弟弟、妹妹不服,提出上诉。成都中院审理后,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债务人死亡能否申请执行其房产

  我国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要件主义,但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权利只是法律上的;推定;,其实也并非绝对不可推翻。但是物权法明确规定物权登记不能对抗实际不动产物权人。那么债务人死亡能否申请执行其房产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的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债务人死亡能否申请执行其房产及其相关问题。

  一、债务人死亡能否申请执行其房产: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生效原则,登记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必然要求,实践中在保护因信赖物权登记而取得不动产的善意第三人的适用上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在对物权权属有争议的当事人之间,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权利人虽然在法律上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但这种效力只是法律上的;推定;,并非绝对;真正;不可推翻。事实上,如果事实物权人有相反证据证明该不动产权属登记有瑕疵,是可以推翻这种法律推定,从而维护事实上真正物权人的权益。因此债务人死亡不可立即申请执行其房产。

  二、债务人死亡申请执行其房产的相关情况一:

  因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

  1、没有参与分配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普通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对于该第88条第一款,如果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举例言之:如被执行人只有一价值100万元的房屋,被执行人有两个债权人,债权金额都是60万元,债权人甲已经向A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人乙还没有申请执行,那么,A法院就应当将执行款项100万元中的60万元分配给债权人甲;如果执行完毕后债权人乙再向B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债务人处有且只有40万元,则B执行法院只能将此40万元执行并给付债权人乙,B法院终结本次执行,债权人乙今后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申请恢复执行。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普通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三:债务人死亡申请执行其房产的相关情况二:

  存在参与分配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4条规定,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债务人死亡能否申请执行其房产及其相关问题。如果您需要申请这类执行,在申请之前来哦接这些可以做到有备无患。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申请执行债务房产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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